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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秦胜瑶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959号罪犯秦胜瑶,男,1978年9月30日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八监区服刑。1999年8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胜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1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20日交付执行。2002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5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3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34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9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胜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秦胜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秦胜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本院认为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应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胜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