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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4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弓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