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40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兴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弓永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