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常红申请杨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常红,杨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4-1号申请执行人赵常红。被执行人杨占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占军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杨占军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杨占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