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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房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1050号原告房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胡永红,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原告房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房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若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