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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屈飞与王志刚、马玉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飞,王志刚,马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屈飞,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王志刚,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马玉宏,女,汉族,现住正蓝旗。本院执行申请人屈飞申请执行王志刚、马玉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志刚、马玉宏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穷尽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刚系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蓝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郅    国执行员 贾  秀  军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