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清远市水务局与何名辉其他普通执行[城法]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远市水务局,何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802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钟耀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祖勤。委托代理人:李炎。被执行人:何名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下廓街石狮,身份证号码:0519。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水务局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清水行罚字[2015]7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款项300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水务局作出的上述《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其清水行罚字[2015]7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款项30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被执行人何名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焯坤审判员 罗伟雄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