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果硕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硕,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904号原告果硕,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德乐,总裁。委托代理人左祥琦,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果硕与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信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硕的委托代理人弋冬冬,被告合一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祥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果硕诉称,2013年8月20日,我与合一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合一信息公司向我发出的《聘用通知书》中显示薪资包含RSU(限制性股票)60000股。但合一信息公司未按照约定将股票授予给我。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合一信息公司支付股票补偿593908.2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合一信息公司负担。被告合一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不能直接授予果硕股票可以授予股票的是一家在英国开曼群岛注册而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称为“YOUKUTUDOUINC.”的公司。果硕是否可以被授予股票、以及何时授予股票是由YOUKUTUDOUINC.董事会决定,并且YOUKUTUDOUINC.与员工签订授予协议。现果硕仍是我公司员工,截止现在,YOUKUTUDOUINC.尚未做出何时授予果硕股票的决定,双方亦未签订协议,果硕起诉的条件尚未成就。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果硕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果硕入职合一信息公司,担任内容合作总监。双方于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16年9月30日,其中试用期6个月。自2014年1月20日起,合一信息公司与果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果硕正常工作至2014年4月30日。当日,合一信息公司与果硕解除了劳动合同。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4)第97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合一信息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果硕于2015年2月16日恢复工作。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果硕主张,其薪资包括RSU(限制性股票)60000股。其确认合一信息公司承诺授予其的股票是YOUKUTUDOUINC.的股票,但合一信息公司未履行承诺。另外,双方未明确约定授予股票时间。合一信息公司主张,股票的授予需要YOUKUTUDOUINC.董事会决定,有可能授予,也有可能不授予,现YOUKUTUDOUINC.董事会现尚未做出相应的决定。果硕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聘用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包括:果硕的薪资包括RSU数量60000股,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合一信息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公司并无股票的相关制度,股票事宜是通过协议确定的。果硕提供公证书。该公证书是对果硕电子邮箱内的部分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保全。其中2013年惠益清发送给果硕的电子邮件附件显示:薪酬方案-果硕-HighCash,RSU数量60000;同时,股票处备注,A系列普通股数量,每股ADS代表18股A类普通股。授予股票期权时间将以董事会正式批准时间为准。合一信息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果硕以要求合一信息公司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或支付股票对应等价货币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果硕不服上述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公证书、海劳仲审字(16)第008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情况看,合一信息公司虽承诺授予果硕股票,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授予股票时间。现合一信息公司亦未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承诺,而合一信息公司与果硕的劳动关系尚存续。在此情况下,果硕要求合一信息公司支付股票补偿,显然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判决如下:驳回果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果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