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张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48号原告高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