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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2016)陕0822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张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348号原告高X。被告张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对被告张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鸿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