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爱东与周鑫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520号申请执行人黄爱东。被执行人周鑫伟。申请执行人黄爱东与被执行人周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周鑫伟应向申请执行人黄爱东偿还人民币26114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爱东与被执行人周鑫伟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暂时予以终结。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爱东与被执行人周鑫伟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本次执��程序可以暂时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韩雪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