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生明与吴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生明,吴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胡生明,住永登县某镇某村五社354号,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惠毓,甘肃金毓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福,住天祝县某镇某西路,系天祝县某林场职工。本院在执行胡生明申请执行吴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建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建福于2016年2月25日前自觉履行(2015)天法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建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建福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国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