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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建虎与田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虎,田志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1民初1882号原告:王建虎,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被告:田志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虎诉被告田志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虎承担。审判员  赵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