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7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家双与鸡西市顺新龙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家双,鸡西市顺新龙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7民初29号原告赵家双,女。委托代理人秦培树,男。被告鸡西市顺新龙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初剑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家双诉被告鸡西市顺新龙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家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1.25元,减半收取1080.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