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安宝与被告张多富、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安宝,张多富,张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225号原告:蔡安宝,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曹碑镇。被告:张多富,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亭子乡。被告:张波,男,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亭子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蔡安宝与被告张多富、张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多富、张波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管江新审 判 员 李丽军人民陪审员 潘永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