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绍东男汉族与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同清男汉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东,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异4号异议人:李绍东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生住乐陵市华乐小区委托代理人:崔古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才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乐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贾万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良)公司法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晓玲)公司法务工作者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同清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生住乐陵市城区前锋胡同12号本院在执行乐陵市永盛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乐陵市瑞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乐陵市宏宇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张同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绍东以“调解书的内容严重侵害申请人(异议人)合法财产权,依法对申请人享有的使用权和所用权的涉案土地以及地上物停止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绍东称,2014年4月12日,异议人与张同清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合同》(证据二),约定了转让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约定了转让价款44万元,乐陵市丁坞镇人民政府作为证明方予以签章。有张同清收到条三张共计44万元(证据三)。李绍东支付张同清的价款,曾分别向王俊霞、李伟借款32万元(证据四、五)。协议签订后,张同清即将协议中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和部分设备实际交付申请人,申请人现已实际占有并将部分改建,(证人赵某、黄某、李某以证明),2014年底,李绍东已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产及土地(证据六)。异议人称,该土地是张同清与杨灵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证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杨灵通的身份不清楚。因此,李绍东对该土地具有使用权,房产有所有权。法院应停止对涉案土地及地上物的执行。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辩称:申请人李绍东与张同清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约定支付的转让费44万元与实际价值不符(山东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5、11、16评估价值为434.66万元)价格差别较大,协议内容存在重大瑕疵,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存重多疑点。李绍东提供的三张收到条写明“今收到现金多少万元整”,付款人、用途均不明确,不能证明收到的就是申请人李绍东支付的购买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款项。该土地、房产、部分设备的占有和使用者自始至终均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为了筹借企业经营资金,张同清曾多处借款,并签定土地流转协议,作为还款的担保,张同清向李绍东借钱,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只是作为还款的担保,是借贷关系。因此,法院应依法驳回李绍东的执行异议申请。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同清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质证。经质证查明,该土地流转前,由杨灵通、李金彪分别于2011年4月27日和2011年5月1日与张同清签订了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土地流转协议》,均有乐陵市丁坞镇人民政府的盖章,李金彪一份还有乐陵市丁坞镇人民政府陈皮西村民委员会的盖章。2014年4月12日,张同清用与杨灵通签订协议流转来的土地,同李绍东签订了一份《土地房屋转让合同》,土地转让给李绍东,无偿使用50年,至2061年4月27日,地上建筑物作价44万元卖给李绍东,附有没有注明交款人和用途的张同清收到条三张,共计金额44万元。2012年3月28日,张同清用与李金彪签订协议流转来的土地,同乐陵市丁坞镇人民政府、陈皮西村民委员会、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将该土地转租给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租期49年,至2061年4月30日,土地费用35万元,厂房费用50万元,附有同日高美玲、张同清收到土地转让金和房产租金的收条。本院认为,乐陵市永信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签的《土地使用权转租合同》,从时间上优先于李绍东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从张同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上,与李金彪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和与杨灵通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相比,手续更完备。因此,李绍东对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优先使用权。李绍东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的主张,不是执行程序审查的范围,应通过其他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乐陵市窗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厂房、设备及张同清租赁的9.5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绍东的执行异议。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