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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1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身份证号码:×××4418。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身份证号码:×××1237。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黄某从后庄“阿明”获取“快乐城”赌博网站代理账号,后被告人张某在住处汕头市东厦花园三期20栋601房通过上网利用该代理账户开设下级会员账号给参赌人员胡某、陈某等人进行“时时彩”投注赌博,其中胡某的投注额为7000元,陈某约400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黄某为后庄“阿明”与参赌人员交接赌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说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号,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人胡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某、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黄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被告人黄某从后庄获取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时时彩”投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黄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维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淑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