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贾富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哲,系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飞,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飞在杭锦后旗陕坝镇学府花园有住房一套(合同编号:2011-0001193),房屋登记所有人为李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飞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学府花园14号楼4单元601室房屋一套(合同编号:2011-0001193,产权人李飞)。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居住、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索梦礼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