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荀与范春凯、石家庄利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荀,范春凯,石家庄利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孟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490号原告张荀。委托代理人李平、任莉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凯。被告石家庄利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51号信诚商务大厦1509室。被告孟素伟。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荀与被告范春凯、石家庄利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孟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53元,由被告范春凯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