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薛俊法与陈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俊法,陈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薛俊法,男,生于1963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执行人陈民生,男,生于1959年10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村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俊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陈民生支付人民币21000元,负担诉讼费320元,承担执行费215元(已执行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民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因需划拨陈民生的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民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