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闫乐洋与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闫乐洋。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第二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民初6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闫乐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二村民小组拒不自觉来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肖里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