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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计某某、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计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64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计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计某某、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天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