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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海义与康宏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义,康宏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民初187号原告张海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善保,林口县林口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宏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森穆,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义与被告康宏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海义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义撤回对被告康宏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9元,减半收取254.95元,由原告张海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