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庭国、李家翠与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庭国,李家翠,王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庭国,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翠,女。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章,男。委托代理人姚克,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庭国、李家翠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曾睿,被上诉人王建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利息亦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5)鄂南漳民三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正臣审判员 王剑波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