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刘满枝、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刘满枝,杨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独秀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75871672G(1-1)。负责人:刘海,该银行行长。被告:刘满枝,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杨建华,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支行与被告刘满枝、杨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满枝、杨建华常年在外,通讯地址不明,致使诉讼文书无法直接向其送达。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刘满枝、杨建华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