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民初869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