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喜恩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喜恩彼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411号原告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飞,总经理。被告苏州喜恩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亭大道538号310室。法定代表人程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喜恩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喜恩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喜恩彼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苏州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