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洪与胡清、万淑连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洪,胡清,万淑连,胡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85号申请执行人叶洪。被执行人胡清。被执行人万淑连。被执行人胡小威。申请执行人叶洪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胡清、万淑连、胡小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叶洪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胡清、万淑连、胡小威给付申请执行人叶洪家具及建材款人民币57600元及利息1152元,并承担诉讼费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洪与被执行人胡清、万淑连、胡小威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胡清、万淑连、胡小威分二期至2017年8月30日前付清,该案可暂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叶洪依据(2015)靖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胡清、万淑连、胡小威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洪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盛烽审判员 谷家文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为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