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建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655号原告:陈建好,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萍,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是房山区政通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