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军元与赵大勇、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元,赵大勇,赵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武执字第1166号申请人李军元,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申请人赵大勇,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申请人赵俊杰,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申请人李军元与被申请人赵大勇、赵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军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请人赵俊杰持有的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份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生效的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俊杰所持有的武陟县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百分之十的股权,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过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中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XX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