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德茂与郝福燕、修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茂,郝福燕,修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茂,男。被执行人郝福燕,男。被执行人修建国,男,临清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