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世春与佟小旺、佟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春,佟小旺,佟翠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000号原告王世春。被告佟小旺。被告佟翠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春诉被告佟小旺、佟翠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世春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