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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红起,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