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45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红起,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亚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