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缪前进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缪前进,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7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特十一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缪前进,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张霞,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关于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与缪前进、张霞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缪前进、张霞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缪前进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2、被执行人缪前进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9月13日至2014年5月12日利息、综合费共计102,400元,违约金15,912元及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8,666.67元、综合费46,800元、违约金31,497.78元(利息按借款本金的0.5%/月计算;综合费按借款本金的2.7%/月计算;违约金以所欠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被执行人缪前进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4、负担案件受理费10,760元、保全费4,270元、鉴定费4,000元及律师代理费20,000元;5、承担执行费7,973元;6、被执行人张霞对上述债务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截至2016年1月20日止,被执行人缪前进、张霞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7,140元。但被执行人缪前进、张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到相关机构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4月4日将被执行人缪前进、张霞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本院认为,关于湖北恒利源典当有限公司与缪前进、张霞典当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缪前进、张霞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武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任国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