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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显均与周小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显均,周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黄显均,男,生于1963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密溪乡白沟村五社7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305160973。被执行人周小云,男,生于1966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大桥镇双桥村一社3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610183151。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黄显均申请执行周小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周小云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显均工资99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550元,。由于被执行人周小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显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周小云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显均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小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明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