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彩云与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云,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485号原告朱彩云,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莹,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智雯,系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习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鑫,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云诉被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彩云与被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现原告朱彩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彩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云撤回对被告兰州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57元,减半收取13928.5元,,由原告朱彩云承担。审判员 解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