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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华与高浦春、代金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高浦春,代金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1224号原告:陈华,女。委托代理人:吴景云,男。被告:高浦春,男。委托代理人:周玉官,男。被告:代金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高浦春、代金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要求继续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由公安机关继续处理,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华负担。审判员 ���江世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