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樊某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77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瑞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樊某驾驶一辆牌照为JXXX起亚牌白色轿车,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公路边的树上,造成该车乘坐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樊某及乘坐人张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樊某与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4468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告知笔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樊某供述、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樊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甲近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武群审 判 员 张鹏宇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