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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郭祥碧与王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碧,王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57号原告郭祥碧,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应会,女,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碧与被告王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祥碧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祥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祥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祥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郭祥碧已缴纳),由原告郭祥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