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郭祥碧与王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祥碧,王应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157号原告郭祥碧,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应会,女,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辉,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祥碧与被告王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祥碧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祥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祥碧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祥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郭祥碧已缴纳),由原告郭祥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