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与贺国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贺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贺国亮。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的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与贺国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