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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与贺国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贺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2执46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贺国亮。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的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与贺国亮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31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