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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张洪升、赵小梅、文登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张洪升,赵小梅,文登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委托代理人丛霄飞,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升。被告赵小梅。被告文登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支行与被告张洪升、赵小梅、文登市宏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鲲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