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保81-1号申请保全人:范建来等55人。被保全人:鹤山市鹤城毛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鹤城镇崑源路78号。法定代表人:林浩圻。申请保全人范建来等55人与被保全人鹤山市鹤城毛织厂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一案,范建来等55人要求查封、扣押、冻结鹤山市鹤城毛织厂有限公司价值4144884.7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粤0784财保21-1号民事裁定,准许范建来等55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财保21-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鹤山市鹤城毛织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44884.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审判员李国华二Ο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李兰贞审判员李国华书记员 李兰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