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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梅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刘梅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2022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春明,经理。被执行人:刘梅莉,女,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太平庄乡要道吐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梅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5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20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