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凤起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林×,李×3,李×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463号申请人李×1,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李×2,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林×,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凤起。申请人李×3,女,1959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李×4,男,1961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3,同申请人李×3。2016年4月14日,申请人李×1、李×2、林×、李×3、李×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李×5名下西城区(原宣武区)某楼(宣更成字第×××号)幢号:某楼,房号:×门-×××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归李×1(身份证号:×××××)所有。二、李×4、李×3、林×、李×2放弃继承李×5名下西城区(原宣武区)某楼(宣更成字第×××号)幢号:某楼,房号:×门-×××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1、李×2、林×、李×3、李×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1、李×2、林×、李×3、李×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18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祥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