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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王某乙、朱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王某甲,朱某乙,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730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四侠,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被告朱某乙。被告王某乙。原告朱某甲诉被告王某甲、朱某乙、王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甲申请对被告王某甲、朱某乙、王珊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甲、朱某乙、王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