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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利民与贾书纲、贾书兵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利民,贾书纲,贾书兵,贾书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60号原告贾利民。委托代理人林歧召,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书纲。被告贾书兵。被告贾书琴。本案在审理原告贾利民与被告贾书纲、贾书兵、贾书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利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利民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利民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