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贾利民与贾书纲、贾书兵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利民,贾书纲,贾书兵,贾书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560号原告贾利民。委托代理人林歧召,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书纲。被告贾书兵。被告贾书琴。本案在审理原告贾利民与被告贾书纲、贾书兵、贾书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利民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利民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利民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