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0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014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红芳,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杜勇,董事长。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相渭商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53554.9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23554.9元于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二、被告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需承担违约金1000元,原告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可就到期未履行款项、所有未到期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本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3元,由原告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建宝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8054.9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苏州斯固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故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商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