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勇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44号被执行人:高勇,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勇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交通、房地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3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