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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高勇罚金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44号被执行人:高勇,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勇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刑初字第00039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交通、房地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霍邱县人民法院(2015)霍刑初字第0003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玉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