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XX与高和平、李秀娥、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高和平,李秀娥,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697号原告:XX,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秀娥,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高明,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XX诉被告高和平、李秀娥、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振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