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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建财、张亚军与王尊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财,张亚军,王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财。申请执行人:张亚军。被执行人:王尊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财、张亚军与被执行人王尊明(2016)辽1102民初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