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秦梦华、聂青青等与聂宗林、汪家炼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梦华,聂青青,聂甜甜,聂雪琴,聂宗林,汪家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秦梦华。申请执行人聂青青。申请执行人聂甜甜。申请执行人聂雪琴。被执行人聂宗林,被执行人汪家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16年2月6日双方自觉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