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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邝丰应与沈佰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丰应,沈佰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234号原告:邝丰应。被告:沈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丰应诉被告沈佰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邝丰应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邝丰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丰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邝丰应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阮亚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