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邝丰应与沈佰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丰应,沈佰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234号原告:邝丰应。被告:沈佰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邝丰应诉被告沈佰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邝丰应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邝丰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丰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邝丰应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阮亚君 更多数据: